制度
中共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的各项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简称“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三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与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等形式,积极组织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努力促进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校工会紧紧围绕党委和学校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的大局,坚持以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教职工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教职工之家”。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校工会对分工会具有领导、指导作用,分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健全教代会、工代会(统称“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纠正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生活福利,维护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卫生与健康,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成长。组建、管理好各类教职工社团,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和疗休养等活动。
(三)重视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师德师风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引领教职工培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组织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完成各项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模和各类师德先进的推荐、评选、表彰和服务工作。
(五)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开展“送温暖工程”和经常性的“必访”活动,积极帮助教职工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六)接收新会员,开展工会基本知识教育。
(七)建立健全工会财务预决算制度、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使用效益。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八)加强工会班子建设,开展工会理论研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会内部管理。
(九)按期召开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筹备与组织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十)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配合、协助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十一)会同妇委会共同做好女教职工的工作,关心并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开展具有特色的各类活动,不断提高全校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
(十二)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学校或所属二级单位范围内,与学校、相关独立法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加入工会,需由本人自愿按程序申请,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可按程序要求撤换或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有工会提供的教育、文化、体育、疗休养、生活救助、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学习与工会有关的基本知识和法规制度。
(二)积极依法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抵制各种危害国家、社会、学校和集体利益的错误行为。
(五)团结协作,互帮互助。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转接。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分工会提出,由分工会委员会审核,向校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分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分工会委员会决定,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离休或退休,可保留会籍,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他们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一)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代会或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代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三)工代会的代表,一般应以分工会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资格审查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代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工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终止。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代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分工会代表或会员。
(五)一般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组建工代会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根据工代会的议程和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六)代表调离学校,或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并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审定。
(七)下级工会向上级工会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工代会或会员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工代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上级的安排,对工会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承担工会经费与资产的监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监督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在工代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工代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五章 校工会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工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工会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
第二十条 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5年。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决策,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校工会工作机构在工会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职工的需求,校工会可建立校青年教师联谊会等平台,并可成立教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六章 分工会
第二十三条 分工会是学校工会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层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根据单位特点和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辖25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二级分工会委员会。各二级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校工会批准。各二级分工会委员期满换届,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各分工会要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制度与作风建设,积极开展“教工小家”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与组织活力、能力。
第二十六条 分工会主席应列席本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单位应参照同级副职标准和分工会主席的实际情况落实相应待遇。
第七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本职工作、热心工会工作、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八条 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带头培育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忠于职守,勤勉工作,廉洁奉公,勇于创新,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工会基本知识,熟悉工会业务,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关心他们的成长,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抵制和阻止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完善工会班子和工会主席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应作为工会建家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工会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干部的调动与增补:
(一)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
(二)工会干部在任期内离开工会岗位时,一般应免去所任职务,按民主程序增补,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三)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离休、退休时,由校工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和增补。
(四)在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时,应向大会报告增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第八章 工会的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行政专项拨款。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设立独立经费账户。根据有关规定,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选配专门财会人员,承担经费收支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工代会和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费、资产、学校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九章 工会与学校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校工会对以下事项要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开工代会或会员大会的方案。
(三)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
(四)全校性的重要活动。
(五)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整和配备。
第三十七条 工会支持校长和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教育和引导教职工遵守校纪校规,发动教职工参与学校深化综合改革建设的各项工作。重要规章规定等应当提交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代会与教代会全体会议一般结合举行。
(一)学校工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同时选举产生。
(二)工代会与教代会代表团共同组成,主席团“一身两任”,届期一致。
(三)校工会工作机构协助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所辖各单位、各部门。
学校各分工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上级工会有规定的,按上级工会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校工会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工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或修订须提交校工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或由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下一次工代会全体会议上确认,报校党委批准后,由校工会委员会发布实施。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学院(部门)为选举单位,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充分体现代表性、先进性及群众性,其中的教学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20%,其他人员不超过20%,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换届,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或调入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或调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民主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选举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部门所在代表团参加活动;教代会代表因在本校范围内调动而导致原代表团缺额,一般不予增补;教代会代表如调离本校、离退休、去世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缺额原则上应增补。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非正式代表、离退休教职工、学校党政工作负责人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定期召开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提议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教代会文件一般应在大会召开三日前送达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以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部门可以联合组团),由各代表团教职工代表推选产生正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征集代表提案;在教代会开会期间,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组)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福利工作、提案工作、民主评议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向教代会报告,提请追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名单,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将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重视谋划确定教代会的人事安排,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为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行政要大力支持教代会工作,通过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代表听证会、校长定期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建立健全学校行政与教代会的沟通协商机制;为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为教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时间保障;加强“职工之家”等阵地建设。对于根据教代会职权规定和教代会议题需要提供的审议材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三十条 加强教代会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把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教代会工作人员和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把工会干部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之中。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选举制、教代会年会制、预报告制、报告制,探索建立代表任期制,通过代表的提案、巡查、听证等方式形成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权利义务的活动机制。建立审议通过学校重大事项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无记名票决制,完善教代会民主评议制度,形成教代会的民主监督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加强教代会工作的探索创新,建立教代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推进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
“送温暖工程”实施办法
为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体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规范我校对教职工婚丧病困等的慰问工作,根据浙总工发〔2018〕11号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送温暖工程”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离退休教职工慰问
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由学校领导或工会领导每年探望一次,或以书函电话等形式进行慰问。慰问金按浙总工发〔2018〕11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因病住院的慰问
在职教职工患病住院,学校工会委托所在分工会领导慰问,给予不超过1000 元/人的慰问金。同一教职工同一病种多次住院,原则上一年慰问一次为限。
三、结婚、生日的祝贺
教职工新婚,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学校工会送新婚夫妇价值500元的贺礼。
教职工本人每年生日,学校工会送150元的蛋糕券及鲜花(价值50元)。
四、对因病因故不幸去世的教职工及有关亲属进行慰问,其标准是:
1.在职教职工本人不幸去世予以慰问金2000元。
2.退休教职工本人不幸去世予以慰问金2000元。
3.教职工的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不幸去世予以慰问金1000元。
4.退休教职工配偶不幸去世予以慰问金1000元。
五、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在职教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因重病,受灾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本人及家庭生活困难,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 “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分工会讨论并签署具体意见,报学校工会审定,视情况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双职工由一方提出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由分工会提出意见,校工会进行审批。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
1.教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受灾,遭遇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2.家庭人均(教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收入低于或接近东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教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支付医药费用20000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工会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学校工会派人进行慰问,经费开支1000元。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若与以前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
关于加强学校工会工作的决定
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简称“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工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学校党委要根据工会工作的特点和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加强对学校工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校工会组织作用,规范学校工会工作,通过学校工会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各项文体活动,使全体教职工树立起主人翁思想,群策群力、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为此,校党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经研究作如下决定:
1.认真贯彻21世纪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校工会工作的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改革目标,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为创建特色优质的职教本科大学的奋斗目标而建功立业。
2.充分发挥工会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加强学校思政工作,把学习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与学校的思想美德、职业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学校的教研、教学的基本建设结合起来,与争创全国文明单位的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推动学校的各项工作。
3.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工会工作的汇报和建议。积极调动工会的工作积极性,大力支持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给予积极的指导并创造条件,保证工会的活动经费。
4.群策群力、争创一流大学。要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主人翁思想。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为学校发展作贡献。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重视职工的提案,并及时地做好落实和解释工作。
5.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部门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工会工作的特点,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思政工作和调解工作,及时宣传学校的中心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及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
6.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办好工会文化、体育事业、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以师德建设为重点的树、创、献活动。开展生活福利互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7.办好教职工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保工作,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发挥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作用。
8.着力培育校园的人文环境,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广大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职工的生活和工作,充分体现广厦大学“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各级领导的关怀。